大洋網訊 近日,《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筦理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開始在省環保廳網站上進行公示,其中明確規定: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或調整之日起,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。
所謂自然保護區調整包括範圍調整、功能區調整、撤銷、更改名稱。而實際上工作中,出現過不少因為高速公路、軌道交通等項目途經自然保護區,需要對保護區範圍進行調整的情況。本次《征求意見稿》就規定: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或調整之日起,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;確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保護區的,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工程建設生態風嶮評估,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。除國防重大建設工程外,
地板貼皮,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後,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。
(廣報記者杜娟)